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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4-0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学校、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校园卡由大连理工大学发行,是校内唯一具有身份认证及消费功能的校园卡。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 校园卡基本定义

一、校园一卡通系统:大连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个一卡通综合管理平台,5个管理中心(卡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密钥管理中心、监控管理中心),多个应用子系统(综合消费、水控管理、电子寄存柜、自助洗衣、会议签到、门禁管理、车辆出入、补助发放、卡片库存、自助语音、圈存管理、现金充值、班车管理、巡更管理、统一支付平台、决策支持平台等),并与多个数字化校园应用进行对接(图书管理、自助缴费、自助借还书、通道管理、自助打印复印、自助上机等)。

二、校园一卡通商户:指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及商务活动或实现缴费的单位或实体。每个商户有自己独立的商户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

三、圈存:是指从持卡人的银行卡账户上划扣充值款,然后在持卡人的校园卡上进行等额充值的操作。

第四条 校园卡分类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身份卡和临时卡四种。

一、教工卡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供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经学校人事处备案的部门自聘人员使用。

二、学生卡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供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学位留学生使用。

三、身份卡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供来校交流等人员在校内工作、学习期间使用。

四、临时卡仅具有电子钱包功能,供来校短期工作、进修和务工等人员使用。

第三章  发卡和业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化中心一卡通管理部为校园卡发卡和业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一卡通管理部在凌水校区和开发区校区设立校园卡服务大厅,负责所在校区持卡人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一卡通管理部、持卡人和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一卡通管理部的权利

一、一卡通管理部有权根据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停止校园卡的各项功能。

二、持卡人不遵守本办法,一卡通管理部有权取消持卡人持卡资格,并注销其校园卡。

三、商户不遵守本办法,一卡通管理部有权取消商户资格,并收回相关设备。

第八条 一卡通管理部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如下服务 

1. 负责办理持卡人新办卡、补换卡、挂失、解挂、充值等业务,接受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账务情况的查询、投诉和更正要求。

2. 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自助语音电话、一卡通网站和校园卡自助终端机的校园卡挂失服务,校园卡服务大厅日常对外服务期间提供挂失服务。

二、向校园一卡通商户提供如下服务

1. 接受校园一卡通商户业务咨询、设备维护、账务查询和更正、服务投诉等要求,定期组织校园一卡通商户操作员进行操作技能培训。

2. 将校园卡刷卡消费或缴费收入定期进行结算。

第九条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的权利

一、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享有一卡通管理部承诺的各项校园卡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的业务进行投诉。

二、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有权知悉校园一卡通使用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持卡人有权知悉其校园卡的功能、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三、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有权要求一卡通管理部及时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第十条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当向一卡通管理部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持卡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持校园卡到校园卡服务大厅进行业务办理。

二、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持卡人将校园卡转让或转借他人,一卡通管理部有权没收或注销该校园卡。

三、校园一卡通商户必须向持卡人提供身份认证或刷卡消费的服务。

四、校园一卡通商户应当按照一卡通管理部要求开立结算账户,提供商户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五、校园一卡通商户和持卡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商户应同时遵守《大连理工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规定》。

第五章  收费和计息

第十一条 学生卡和教工卡的初次制卡免费,身份卡、临时卡和补办校园卡需按学校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法使用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功能,但卡片表面无明显折痕或裂痕等损坏,经工作人员确认属于卡片芯片自然损坏,可免费更换;如果卡片表面有明显折痕或裂痕等损坏,需要交纳工本费办理新卡。

第十三条 校园卡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除正常离校、离职等原因外,不退余额。

第六章  账户和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师生在校期间,一个学(职工)号只能申办一张校园卡,对应一个校园一卡通账户,该账户注销后不能恢复。

第十五条 持卡人离校前本人或持相关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带校园卡和相关证明到校园卡服务大厅办理报退。师生离校后,校园卡不收回,其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功能同时失效。

第十六条 校园卡在安装校园一卡通终端的场所使用其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使用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一卡通管理部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第十八条 校园卡具有两个密码:卡片消费密码和电子支付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校园卡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一卡通管理部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如学校为方便新生使用校园卡,在校园卡中预存一定金额资金,持卡人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预存金额。如持卡人未按时缴纳预存金额,一卡通管理部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预存金额,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预存金额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后应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办理挂失。

第二十二条 一卡通管理部对挂失办理前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以使用校园卡自助终端机中银校转账功能、建行网上银行及学校周边建行ATM机和现金充值等途径为校园卡充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信息只证明持卡人与证件的关联性,不具有劳动关系和人事聘用关系的证明效力。持卡人的劳动关系和人事聘用关系由劳动合同和人事聘用合同决定,校园卡不作为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校园卡管理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